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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06-15
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2.2021年度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推荐表(详见附件),3.企业需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按照《青海省互联网平台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内容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物流仓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近三年来获得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其他财政资金以及在政府部门中获得的相关资金及验收情况资料,已在其他国家及省级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物流仓储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平台企业将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其中商贸类平台企业、特色电商企业、平台总部企业、物流仓储项目等涉及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类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按分管项目对属地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核汇总,各牵头部门根据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提供的平台企业相关指标及企业发展实际进行复审,商贸类平台企业、特色电商企业、平台总部企业、物流仓储项目等涉及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类申报项目由省商务厅牵头复审,其他类申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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