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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 2022-06-1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七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第八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畜禽死亡等情况,第十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十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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