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授权由成都市金牛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区国资和金融局根据具体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第五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参考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区国资和金融局应利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在决议程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的整套材料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十七条企业向区国资和金融局申请审核、报告和备案的投资项目,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四)区国资和金融局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二十九条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及后评价报告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三十条区国资和金融局应根据企业的投资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三十四条金融类国有企业投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