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29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6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45号)精神,决定在我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裁员率计算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在计算企业上年度裁员率时,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应当扣减上年度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人数,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90%返还,各地大型企业已经按照30%返还比例发放的,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划分标准执行,其他地区由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确保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