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我局印发的《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厦财库〔2017〕21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预算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第三十二条资金存放主体相关人员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其在资金存放银行工作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挂钩,第三十三条资金存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