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分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022年,且保持不变,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拨付资金,将相关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做好政策衔接,根据财综〔2022〕54号规定,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不纳入按因素法分配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基数,五、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各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市县分配情况表.xlsx附件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附件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附件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