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3号)精神,现就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缓缴自申请当月起至规定期限(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三、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为2022年度连续三个月累计为亏损状态,四、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开始补缴,五、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