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省科技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第十条省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十五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省科技厅后,省科技厅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出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行为,第二十六条执行中重点研发计划整体及各专项任务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