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广播电视局2022年5月31日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第二条本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二)由经核定的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单位自行进口或以其他形式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经核定的本省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对于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省科技厅予应在材料补正齐全后进行审核,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七条对经核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申请单位应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文件及海关要求的申报材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附件: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申请表相关链接:《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