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下放至北京自贸试验区所涉辖区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接部门分别为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大兴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等7个部门,本公告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是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投资设立的合资或独资旅行社,自2022年6月10日起,该事项由上述7部门负责依申请开展受理审批工作,特此公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