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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破产案件涉税协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青浦区人民政府 | 2022-06-14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更高质量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税收司法精诚共治展望方案》内容,推动深化拓展税收司法共治格局,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优化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1.【管理人权利义务】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代表破产企业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在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破产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2.【涉税信息查询】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现场查询破产企业纳税及财务报表、税款缴纳及欠税情况、税务行政处罚及其他税收违法信息等,管理人亦可派员持上述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实名认证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管理人因破产案件或破产衍生诉讼审理,需查询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相关企业、个人涉税信息的,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异地查询,3.【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时,应据实补办破产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确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且经税务相关系统查询无开票等信息时,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管理人是否解除非正常户,原则上不影响破产企业办理即办注销,4.【纳税申报】管理人应全面准确核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税收信息,依法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知悉、掌握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日前存在应报未报应税收入或涉嫌少报漏报错报导致少计税款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对所属期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管理人因履职需要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时,应当以破产企业的名义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若管理人约定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涉卖方税款由买方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不因上述约定转移,管理人仍应及时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义务,5.【发票开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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