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以下单位:(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的主要凭证,第七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失业保险金申领等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现场办理,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现场办理,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第二十三条就业失业登记机构与服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第二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发现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网络查询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办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十九条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跟踪调查,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