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19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二条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批转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确定,须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第三章监管方式第七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责任,第八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现场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应每半年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建设期内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超出政策额度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收回,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建设期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将项目最终验收结论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将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