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第四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第十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第四章试点管理第十五条试点企业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企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