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修订形成《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0日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六条境外投资主体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第十条境外投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专用托管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第四章试点管理第十三条境外投资主体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应当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境外投资主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试点主体、资金托管人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运营数据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