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现就我省落实困难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缓缴费实施范围(一)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二、缓缴费实施期限(一)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二)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三、缓缴费资格认定(一)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三)已申请缓缴的5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原缓缴期满后,六、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落实实施缓缴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调度通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线下受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