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运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农业农村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渔船生产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商定的作业规模,第五条申请到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申请人或渔船,第六条申请进入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规定填写"《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捕捞日志"(附件二),黄渤海区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的生产情况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第二条本办法运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农业农村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渔船生产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第五条申请到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申请人或渔船,第六条申请进入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规定填写"《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捕捞日志"(附件二),黄渤海区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的生产情况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