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一)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1.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内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各级人社部门按规定落实好对目录指定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原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焊工等准入类职业(工种),已受理评价申请、发布评价公告、职业技能竞赛文件的或已鉴定的,(二)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1.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晋人社厅函〔2020〕100号、101号,2.人社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对备案成功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目录范围,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进行核发,因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导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需要重新确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形成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具体组织实施可参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执行,三、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一)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和监管1.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广泛宣传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创新经验,五、联系方式(一)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郜军联系电话:0351—7676080(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科联系人:郝丽萍联系电话:0351—4728726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