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3月3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