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科技工作的监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技监督员(以下称“监督员”),是指由省科学技术厅对外聘请的对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立项、实施过程、验收等环节(以下简称“财政科技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第四条监督员的聘请由省科学技术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推荐单位负责所推荐人选的政治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情况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二)由省科学技术厅监督职能处室按工作领域、专业特长等特点,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事业心、责任心强;(二)热心于科技工作,了解科技工作政策,熟悉科技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三)具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或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工作经验,(一)受邀请参加省级财政科技专项工作的监督中,(二)受邀请参加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科技工作调查研究时,有权反映科技人员对科技工作的诉求,对省科学技术厅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一)受邀请参加科技监督活动,发现执行情况较差或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省科学技术厅,(二)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科技监督活动的,应及时告知省科学技术厅,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监督员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厅每年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学习与监督活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附件:1.海南省科技监督员推荐表2.科技监督员立项评审现场监督工作记录表3.科技监督员过程管理现场监督工作记录表4.科技监督员验收现场监督工作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