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6月6日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单位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二至十五条要求,第四章项目并网登记第十七条供电部门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登记,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并网时应向供电部门提供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并网接入资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需书面向供电部门提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表》,第五章项目并网验收、计量与结算第二十条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供电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供电部门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第六章运营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应市相关部门的镇(街)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至十六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