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等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其中公共信用信息一般由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而非公共信用信息一般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无据可依等问题,全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需要依托本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产生的哪些信息要归集、什么时候归集以及向哪里归集的具体问题,非公共信用信息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在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向本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依法依规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具体责任清单,并以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为突破口,建立健全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加强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征集的服务和监测,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开放信用信息质量校验服务能力,建立信用信息在征集共享全过程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