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知识产权局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第四条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提请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第十四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第十七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第十九条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第二十条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第二十一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第二十二条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的,第二十七条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维权援助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附件: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