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渡口渡船管理职责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要求,由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渡口渡船实施监督管理,(一)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及组织落实,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渡工、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督促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督促渡口运营人、船舶所有人、船员(渡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渡口运营人全面负责渡口渡船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管理第八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第四章渡运安全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航行,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水泥船、农(自)用船、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的行为进行打击整治,第二十三条渡口和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工作由运营人负责,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其渡运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