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企业:根据《丽水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经开〔2021〕118号)等文件,为做好2021年度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进出口类)申报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1.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外贸企业,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承诺书,3.企业申报年度纳税证明、企业申报年度社保缴纳证明,5.流通企业必须提供出口业务信息汇总表(具体要求见附件3),6.进口企业需提供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批准证书或文件复印件,7.其它相关材料,三、其他事项1.请各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页都需盖章),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2.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取消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3.各申报企业需提供500-800字企业简介发至电子邮箱847256740@qq.com,附件:1.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docx2.企业承诺书附件2.docx3.2021年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信息汇总表附件3.docx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