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有关文件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见附件1)规定的有关条件要求,二、申报材料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2),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6.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7.2021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8.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向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上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按申报材料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不得弄虚作假,2.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请于6月23日前报送至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处(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88887380),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pdf附件2: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pdf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