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2〕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在全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以下简称扩围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三)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该政策实施标准、实施条件、实施期限以《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湘人社规〔2022〕19号)规定为准,三、认定标准(一)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标准,(二)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认定标准,(三)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四)行业类型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三)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办理流程,仍按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规定执行,(四)社保经办机构要实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单位类型、企业划型(大型、中小微型)等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二)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企业和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权益,有关要求按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其中本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