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第十一条一类贷款经办银行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自愿申请,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行审核制度,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意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人力社保部门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审核公示后5日内完成贷款贴息的发放,第二十条财政按当年回收创业担保贷款本金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若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年度内收回多笔贷款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风险承担比例享受手续费补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风险承担比例享受补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网点各自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落实温州市创业担保基金额度,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