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科技企业融资环境,专门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贷款在产生风险损失时按比例给予部分本金的资金补偿,第四条由市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设立张家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在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本金风险损失,按照市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保险机构、评估机构50%、20%、20%、10%比例承担补偿,领导小组委托张家口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担集团)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营和管理,在授权范围内与合作银行、保险机构、评估机构签订《张家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协议》和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收集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合作机构对风险发生后的质权处置和银行对不良贷款项目追偿的情况,(六)与合作机构加强对市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与融担集团、合作保险机构、评估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共担机制,与融担集团、合作银行、评估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共担机制,与融担集团、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合作银行按规定为企业直接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融担集团、合作银行、评估机构、保险机构对已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享有追偿权并委托合作银行进行追偿,只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本金损失中政府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