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县级储备粮食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第八条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第十四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粮食储备方案,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县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章轮换管理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食,第二十一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对本级政府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后数量验收,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审核年度轮换计划,第三十二条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第四十三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第四十五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第四十六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