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245260/2022-00156文号:无号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成日期:2022年06月13日生效日期:2022-06-12有效性:有效名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主题: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本通知所称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2022年6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月数、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单位可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