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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 2022-06-13
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四)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六)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九)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三、提升就业能力(十)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十二)给予参保失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十四)开发基层就业岗位,(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十七)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十)提供求职就业便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六、强化就业权益保障(二十四)加强困难毕业生等青年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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