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一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四、规范简化缓缴程序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各地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2.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