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同)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金额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但是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金额的2%给予当年落户发展奖励,但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单个分支机构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第二条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但是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针对当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达到50万美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不含减免部分,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第四条提供贷款贴息针对当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达到50万美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不含减免部分,针对当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达到50万美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不含减免部分,按照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社保的年新增人数给予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