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2.《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2.《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2.《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4.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②新增股东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要求),5.《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并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企业股东的相关条件,8.新增股东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要求),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一、政策依据(一)《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云金〔2021〕120号),二、开展业务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一)银行借款业务1.开展业务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2)开展股东借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