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向县商务粮食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县商务粮食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由县商务粮食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三十一条县商务粮食局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县级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县商务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第三十九条县商务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第四十条县商务粮食局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