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认真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对首次上规且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均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自上规起三年内(月度上规自当年起,同比每增加200万元(同比基数按最低2000万元计),给予1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上限30万元,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不列入A类或B类,第四条新上规工业企业2年以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亩均效益综合评价,选择不参加的按照B类企业享受县内相关政策,联系县领导或县级机关领导要深入联系企业,每年安排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本意见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