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的项目范围(一)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合同到期未验收的省基金项目,(二)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项目,可在到期前一年内提出验收申请(2023年3月31日之后到期的项目不予验收),(二)会议验收,(二)会议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须在不晚于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到期但无法按期验收的项目,(三)项目依托单位应不予同意2023年3月31日之后到期项目的验收申请,必须严格审核提前申请验收项目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的完成情况,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同意提交验收申请,若项目经费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