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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明区人民政府 | 2022-06-07
第五条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决定和处理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第九条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三)负责受理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区评委会秘书处向社会发布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和结果核准,区评委会秘书处提请区评委会审议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报告、建议名单,第二十条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鼓励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继续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评委会秘书处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质量奖”和“提名奖”奖项,第二十七条参与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质量奖”和“提名奖”奖牌、证书由高明区政府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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