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第四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应在拆除后或施工前按要求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建筑垃圾外运处置计划,3.统一安排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任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核准后的建筑垃圾按区域位置、运行路线、处置地点、时间等合理安排运输公司清运处置,第八条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由社会、个人或未经审批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第十一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及建筑垃圾《准运证》,(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