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保企业划型原则上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划型结果(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数据库标识)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企业缓缴办法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其中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困难企业是指2021年度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2022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出现亏损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或单位应在2023年1月起分期或一次性补缴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款,申请缓缴的企业或单位,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