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河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10月21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第二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第三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自愿申报、评定工作,第六条申请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第八条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1.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书和申报表,2.非本单位2名(含)以上副高级以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推荐证明书,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各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此前印发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装〔2015〕341号)同时废止,附件:1.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书、2.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