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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重点研发(社会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结题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6-07
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扬州市重点研发(社会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结题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附件:扬州市重点研发(社会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结题操作细则(试行)扬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扬州市重点研发(社会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结题操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落实江苏省“科技改革30条”、扬州市“科技改革22条”的相关精神,依据《扬州市科技指导性计划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扬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三条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及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扬州高新区、高邮高新区、杭集高新区、江都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主要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中止及结题等申请材料,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不能进行结题的,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迟结题申请,合同到期后两年内应当结题而无故不结题的,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八条项目结题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结题申请,2、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做为结题专家,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一次全市的社会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结题情况,第十条对于未通过结题的或应当结题而无故不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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