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市内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已延期项目按延期时间计算),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2.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时间在2021年7月1日(含)至2022年6月30日(含)之间,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3.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1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2.获得2021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