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履行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所辖区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第四十六条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第五十三条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出具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提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编制广西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第五十五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置,第五十七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监管工作中知悉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秘密,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履行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第三十七条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本辖区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形成全区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经营商业保理业务行为信息库,第四十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