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吉商外资规[2021]3号第一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享受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资格进行审核,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审核工作,第三条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由吉林省商务厅会同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长春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审核,第四条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第五条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书,包括:1.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第六条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一)申报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吉林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第七条审核部门对已获得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规定,第九条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和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所在的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审核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或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二条吉林省商务厅应将《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服务事项模块,附件: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资格审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