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推动保险客户提高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意识,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得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监测分析,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情况,第三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年内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