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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207号)

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01-18
省长李炳军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市州、县(市、区、特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州、县(市、区、特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公共机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引导公共机构推动用能结构持续优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加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开展再生水、雨水利用,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第二十九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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