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雅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雅安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雅安市名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不再启动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特别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情况,(2)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②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3)较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②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情况,(4)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②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