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河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2〕2号)有关规定,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WORD电子版)、东区高企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9,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2附7),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